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全面实施“质量兴湘”和“名牌战略”,促进企业诚实守信,提高产品质量信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身的职能和技术优势,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推进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质〔2006〕46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2007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6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均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 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信用程度。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的指标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主要由质量、标准、计量、认证、出口检验等方面构成。评定具体内容包括:
1、产品质量状况;
2、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建设情况;
3、标准化管理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4、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设情况;
5、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消费者意见反馈情况;
6、企业规范经营情况。
第三章 评 定 机 构
第五条 由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湖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共同成立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制订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组织、领导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应设立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联络办公室,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联系当地参加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和协助审查参评企业的申报资料。
第四章 评 定 标 准
第七条 守信(A级)标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具有良好信誉。具体标准为:
1、企业依法设立满3年,且3年内无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记录;
2、产品按明示或承诺标准组织生产;
3、产品质量稳定,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率为100%;出口企业在国际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4、在产品质量上无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
5、当年无属于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
6、按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做好售后服务;
7、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产品获得行政许可资格;
8、出口企业当年申报管理、符合性评定无不合格项。
第八条 基本守信(B级)标准。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信誉较好,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基本上能够兑现质量承诺的企业。具体标准为:
1、企业依法设立满2年,且当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记录;
2、产品按明示或承诺标准组织生产;
3、产品质量稳定,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率为100%;出口企业在国际上有较好的质量信誉,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4、在产品质量上无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
5、能够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
6、按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做好售后服务;
7、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产品获得行政许可资格;
8、出口企业当年申报管理、符合性评定无严重不合格项。
第九条 失信(C级)标准。
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质量承诺未兑现记录,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企业。具体标准为:
1、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要求,但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2、当年内发生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
3、产品质量不稳定,监督检验合格率达不到100%;出口企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低于100%;
4、产品低于企业明示或承诺标准组织生产;
5、在产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现象,但未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6、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不良而导致的一般事故;
7、不能够按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做好售后服务;
8、出口企业当年申报管理、符合性评定发生严重不合格项。
第十条 严重失信(D级)标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于企业质量责任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企业。具体标准为:
1、企业无法定资质或法定资质有效证件失效;
2、企业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3、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要求,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
4、当年连续2次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有严重不合格项目或未经监督检验出厂;
5、在产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造成重大危害的;
6、产品无标准生产或不按标准生产;
7、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达到吊销行政许可、吊销营业执照或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度;
8、严重违反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不能提供售后服务。
第五章 评定的组织及程序
第十一条 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年度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参加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填写申报表格,经所在的市(州)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后,由评定委员会统一进行质量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受理企业申请后,湖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应及时组织评定小组开展评定工作,评定小组视企业情况一般由2-4人组成。评定小组成员应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开展评定工作。初审合格的企业经公示后,如无异议,再由评定小组作出评定结论并由组长签字。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参加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可以优先办理、快速核验:
1、近二年内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
2、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3、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4、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5、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
6、获得计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证书以及计量保证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五条 湖南省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第十六条 对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惩戒与淘汰机制。
1、对A级企业,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减少日常监管频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在企业申请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质量管理奖励、出口免验产品等质量奖励时优先推荐。加大打击假冒行为的力度,切实保护守信企业及其产品的声誉。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实地抽查。在“大通关”、“绿色通道”、“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中,优先办理、快速核验,促进出口。根据企业自愿原则,对评价确定的A级企业进行公示,以鼓励企业诚信生产与经营。
2、根据B级企业质量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和服务。鼓励和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早日成为守信企业。
3、将C级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及时指出企业的失信行为,加大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帮助和监督其尽快整改。对于已经获得质量奖励和正享受质检部门扶优扶强政策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撤销或暂停。加强质量失信企业风险分析,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加强对C级企业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对于出口失信企业,在出口检验监管中要严格审查。对于其他部门反映的失信企业,也要作为重点加强监督。
4、对D级企业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情节;严格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和销售;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第十七条 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证书有效期满且企业未按规定重新申报的,证书作废并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
第十八条 湖南省质量信用A、B级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分立等情况的,应重新进行申报和评定。
第十九条 湖南省质量信用A、B级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证书撤销并由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且企业自被公告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在国家及省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
2、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3、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的;
5、未按规定期限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
6、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第二十条 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进行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可以适当简化评定程序。
第七章 公告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信息要在准确的基础上及时公开;为质量监督工作服务的内控信息要严格保密,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A、D级的企业,由湖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评定年度统一向社会公告,加大质量诚信宣传力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